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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死刑辩护律师黄利红:死刑案件如何进行程

  广州死刑辩护律师:,黄利红律师。
  广州死刑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死刑案件要做好死刑案件的程序辩护,做好程序辩护要关注以下10个方面:
  1、对于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的侦查程序取得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包括:
  (一) 物证、书证的来源不明的;
  (二) 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的记载与物证、书证本身不一致的;
  (三) 书证被更改过或有更改迹象的;
  (四) 原物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五) 书证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内容的。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证言;
  (二) 证人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而作的证言;
  (三)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的;
  (四) 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
  (五) 书面证言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
  (六) 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七) 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获取的;
  (八) 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九) 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十) 对于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询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十一) 询问人员、翻译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的;
  (十二) 询问证人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
  (十三) 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或者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
  (十四)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被害人陈述。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
  (二) 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三) 未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手印的;
  (四) 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五) 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六)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
  4、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辨认结论,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 供辨认的被辨认对象(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不具有类似的特征或者未达到法定数量的;
  (五) 在辨认时,侦查人员向辨认人做过暗示或者有指认嫌疑的。
  5、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 鉴定人不符合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三) 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 鉴定程序、方法有缺陷的;
  (五)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六)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七)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被污染的;
  (八)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九) 鉴定文书签名、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十) 鉴定人依法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
  6、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验、检查笔录,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勘验笔录对现场的记载与实际现场不符的;
  (二) 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与实物不一致的;
  (三)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
  (四)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依法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
  7、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经审查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的,不能作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三) 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未与打印件一并提交的;
  (四) 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五) 有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的;
  (六) 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
  8、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一) 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的、必要的证据证明的;
  (二) 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定的;
  (三) 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明显矛盾,且无法查清与排除的;
  (四) 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
  (五) 对于指控的犯罪行为,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9、下级法院具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向上级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
  (一) 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
  (二) 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四)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10、“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法院无理拒绝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的申请的;
  (二)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三) 以分案审理的方式将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人证言使用的;
  (四) 下级法院未为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五) 下级法院以未经当庭质证的控方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六) 下级法院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
  (七) 下级法院无理拒绝辩护律师根据本指引提出的排除证据申请的;
  (八) 其他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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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律师推荐:
  黄利红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召集人,资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和婚姻律师及房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先后6次被政府评为优秀律师、先进律师,执业十余载,办案1200余件,刑事、婚姻、房产、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