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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东省高要市国土局原局长伍福元等人滥用

[转载]广东省高要市国土局原局长伍福元等人滥用职权、 (2012-06-06 16: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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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东省高要市国土局原局长伍福元等人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及关联案判决书作者:袁华江律师

广东省高要市国土局原局长伍福元等人

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及关联案判决书

 

        2012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1年十件反渎职侵权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高要市国土局原局长伍福元等人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颇为值得关注。

        2004年至2009年间,伍福元为了单位创收,超过核定的矿产开采量,向下属国土资源所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纵容采矿单位超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国家资源重大损失。期间,伍福元还与伍尚勇等人合谋,以虚假“复绿工程款”名义截留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和以虚构的耕地开垦工程的名义套取耕地开垦资金共计1000 万元用于私分和挥霍。2011年,法院判决伍福元、伍尚勇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伍福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伍尚勇有期徒刑六年。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鼎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成,男, 1964年9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中专文化,原系高要市国土资源局白诸国土资源所所长,住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南路华英雅筑A幢907房。2010年4月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成及其辩护人邱祖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5日,高要市国土资源局财会人员根据分管财务的党组成员伍尚勇和财务股长谭群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指示将一笔人民币300309.48元的款项从局的帐户转到高要市白诸国土资源所,并电话告知白诸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兼出纳张卓成款到账后便转到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要四建)。张卓成即打电话将情况向被告人张金成作了汇报,张金成听后吩咐按局的指示办理。张卓成于2007年2月6日将到帐的300309.48元如数转到高要四建。以同样的方式,高要市回龙国土资源所和莲塘国土资源所于同日分别转给高要四建人民币484028.88元和293078.96元,高要市蛟塘国土资源所于次日转给高要四建人民币310710.76元。上述四个所两天内共转给高要四建人民币1388128.08元。转帐同时,伍尚勇与高要四建经理邓广基(另案处理)协商好,款到后扣除税费和管理费,余款由邓广基交回伍尚勇。2007年2月9日,邓广基带着已扣除了122155元后的两张共款为1265973.08元的现金支票(一张50万元,一张765973.08元)来到高要南岸农村信用社与伍尚勇会面,邓广基将50万元的现金支票提出现金交给随同伍尚勇而来的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出纳伍国勇,而另一张765973.08元的支票转存入伍国勇新开的活期存折。伍国勇将50万元现金拿回到高要市国土资源局交给谭群祐,当天即以“奖金”的形式私分给国土局工作人员。存入活期存折的765973.08元在随后几个月由伍国勇分12笔先后提出交给伍尚勇。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伍福元(另案处理)、伍尚勇将这765973.08元请客送礼挥霍掉。约2007年2月14日,在高要市国土资源局伍尚勇的办公室,张金成在明知没有真实工程施工项目的情况下,盲目听从伍尚勇、谭群祐的指使,补签了虚假的工程合同。2007年2月17日,张金成在虚假的工程发票上签名同意支出入帐,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300309.48元。

      被告人张金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在鱼塘挖沉柴木(属于违法取土行为)的老板何见强、徐三娣、莫木森等人提供便利,并于2005年春节前收受何见强人民币1000元,2008年春节前收受徐三娣人民币3000元,2008年、2009年春节前分别收受莫木森人民币5000元,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000元.

      又查明:2010年5月7日,被告人张金成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退交了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