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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鹏、翟明林、李利岩、焦玉祥犯滥用职权罪一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鹏,男,因涉嫌贪污,2010年8月2日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8月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2010年8月17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8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1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发兴,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明林,男,因涉嫌贪污,2010年8月4日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8月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2010年8月17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8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1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巫修社,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利岩,男,因涉嫌贪污,2010年8月2日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8月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2010年8月17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8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1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玉国,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0)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鹏、翟明林、李利岩、焦玉祥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28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0)第151-1号起诉书变更起诉后指控被告人白鹏、翟明林、李利岩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勇、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鹏及其辩护人王发兴,被告人翟明林及其辩护人巫修社,被告人李利岩及其辩护人李铁根,受害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30日,赵某某、闻某某出具借条借焦某某现金430000元,约定2006年9月10日归还,并用赵某某位于卫辉市卫辉大道一处2层793.4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抵押。

2007年5月18日焦某某在卫辉市人民法院与赵某某、闻某某经协商,将利息50000元计入本金。双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是:借款人赵某某欠焦某某借款本金480000元,借款人赵某某保证于2007年5月22日前归还80000元,2007年6月30日前还清余款400000元,闻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赵某某自愿以其抵押房产折抵欠款本金480000元。2007年5月21日,焦玉祥向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赵某某、闻某某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判令二人以抵押房产折抵借款本息。同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7年6月30日之前,赵某某、闻某某欲通过翟某某归还焦玉祥30000元。因焦某某要求归还欠款总额而拒收,该款被翟明林收取。

2007年7月3日,焦某某向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某的抵押房产过户,该执行案件由被告人白鹏具体承办。2007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白鹏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以执行拘留名义,将赵某某传至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因赵某某惧怕被拘留,便让张某通过翟明林找焦某某说情。后赵某某承诺尽快还清欠款,焦某某同意暂缓执行房产。当天,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办公室,闻某某拿来30000元,放至办公桌上。在赵某某、闻某某等人走后,被告人白鹏、翟明林、李利岩与焦某某经商议决定,将赵某某所交执行款用于顶抵闻某某欠翟明林的借款,并由被告人李利岩出面收取。后被告人翟明林将该次还款30000元拿走。

2007年7月11日,在未经当事人再次协商,卫辉市人民法院未下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经焦某某要求,被告人白鹏即向卫辉市房产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调解书),要求过户赵某某的房产。

2007年7月中旬,赵某某、闻某某通过与被告人白鹏联系,又分三次陆续缴纳执行款120000元,均由被告人翟明林指使被告人李利岩收取,交其本人。后被告人翟明林归还被告人李利岩30000元借款。被告人白鹏未在执行卷宗中记载赵某某、闻某某交180000元执行款的情况。

卫辉市房产局于2007年7月25日通知赵某某提供房产证,后依据卫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到焦某某名下。2007年9月,经法院调解,赵某某另支付给焦某某611000元,卫辉市房产局将房产又重新过户给赵某某。

事后,被告人白鹏、翟明林、李利岩隐瞒收取赵某某所交180000元执行款的事实,且未返还给赵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