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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姚雄及其家属的委托,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表达对该起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代表被告人姚雄向受害人表示诚挚的哀悼。
辩护人对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检刑诉(2008)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雄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每个人都是受害者,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姚雄有罪,但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姚雄系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对受害人家属深感负罪。在律师每次会见时,姚雄均表达了要求律师向其家属转达,要其家属向受害人足额进行赔付,以减轻姚雄内心的罪责。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表达了该意愿。对于受害人涂梦娜的损失,姚雄家属已经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好并且已经理赔掉了。对于受害人朱位平、朱中山的损失,被告人家属也正积极筹款进行赔偿。因此,被告人姚雄的悔罪态度诚恳。
2、被告人姚雄认罪态度好。事发后,姚雄在他哥哥姚聪的陪同下,及时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并主动交待本案的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改表示。
3、被告人姚雄在事发前在义乌经商,从事模具的买卖。客户有大量的货款欠着姚雄,而这些货款只有被告人姚雄才能去收的回来。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可以考虑对被告人姚雄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结合本案,无论从被告人以往的表现,还是在本起事故中的态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足以对其起到教育、惩罚的作用了。
此致
辩护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胡光明律师
20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