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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件分析

  2005年,管某到A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聘为公司业务人员。起初,管某因业绩极佳,得到了公司领导的信任。2006年初,管某被公司委任为天津区域的业务经理,掌管天津区域的全部业务事项。2007年初,公司发现天津区域的客户拖欠货运代理费的现象严重,遂限期三个月让管某收回,否则将对其撤职处理。期满后,管某仍称代理费无法收回并主动提出辞职。后经公司调查,才发现客户支付的代理费20余万元全部被管某截留,但此时管某已经不知去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包括:犯罪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则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管某利用其作为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给本单位的款项私自截留占有,不上交单位,且数额很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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