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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侵占补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作为村主任,虽然官不大,但是职责也是一样重要的,带领着勤劳勇敢的劳动人民走上发家致富的道路,然而,这个村主任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借用职务便利,侵占村民的各种补偿款。

【事件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在2003年至2010年担任河南省开封县某镇某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领取了村里的污染补偿款4200元、拆迁户村民郭某的拆迁补偿款70250元后非法据为己有。除此之外,为谋取私利,吴某某还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了该村村委会7000元的报销款。后来吴某某案发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领取污染补偿款、虚开发票报销、假冒拆迁户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82862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1年5月14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小知识】

一、职务侵占罪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 "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第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第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