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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诉法考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刑诉法第38条)
阅卷的范围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7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39、41条)
②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提出意见权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刑诉法第180条)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诉法第95 、97条)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32条)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
人身保障权
注意:
(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
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诉法第42条)
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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