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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诉法考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刑诉法第38条)

阅卷的范围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7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39、41条)

调取的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提出意见权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刑诉法第180条)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诉法第95 、97条)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32条)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

人身保障权

注意:

(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

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诉法第42条)

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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