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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辩护案

作者:  时间:2012-08-04  浏览量 0  评论 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容留卖淫罪法定最高量刑可达15年,可见,对于这类破坏社会风化、伤风败俗的犯罪,我国刑法历来坚持从严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从200X年20XXN年XX月期间,在桂林市XX区XX路XX号利用XX方式为名,长期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XX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在该店现场抓获了几对卖淫嫖娼男女,并缴获赃款人民币XX元,被告人黄某也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其家属通过网络方式找到我的联系方式,到我办公室咨询。当听完案案情况初步介绍后,我根据法律作了实事求是的答复。半小时咨询结束后,其家属当即决定委托我办理该案。 通过会见被告人黄某,查阅案件材料后,我发现该案件指控的部分关键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程度。于是,及时调整辩护策略,着重围绕证据证明力和被告人存在从轻情节两方面展开辩护,经法庭不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对于我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也最终认可,法庭依法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获得了适用缓刑(即判决后获得人身自由)的从轻判决,家属和被告人均十分感激。 (注:鉴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中当事人、案发地点均使用化名或符号代替,案件判决书不再上网公布。未经桂林律师刘庆才许可,禁止擅自转摘或用于任何形式之非法目的,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