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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找法网 抢劫罪加重处罚】《刑法》第263条有关抢劫罪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构成类型,一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二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的就属于基本构成,《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八种情形加重处罚的就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这八种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分别是:(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所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 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所谓“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谓“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即价值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抢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八节规定了7个罪名的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上述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们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后者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诈骗罪往往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欺骗手法法律上未作限制;而新型诈骗罪则具体表现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以特定的欺骗方法进行诈骗活动。(3)犯罪主体要件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特殊诈骗罪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外,其他的特殊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