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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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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尹某、马明通、翁楚珊、马舜如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