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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获刑9个月【
【法庭辩论:公诉人、辩护人发表补充意见】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通过第一轮辩论,辩护人提出的李代沫的行为构成自首,公诉人可以进行补充答辩。
公诉人: 不同意认定自首,三人均是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在掌握其犯罪行为、线索才上门进行抓捕,公安机关掌握被告人吸食犯罪线索,在犯罪地进行控制,不属于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其次公安机关掌握被告人居中吸毒将其控制,被告人应当将其吸毒过程、来源、吸毒人物交代清楚,被告人属于此情节,属于坦白。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但是同样考虑被告人多次吸食毒品,次数达6次,人数3人,在量刑时充分全面应综合考虑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答辩,我简单说一下:
第一,关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应当被认定自首,理由是李代沫在被抓捕钱公安人员已经掌握犯罪线索,公安人员问李代沫你是否吸食毒品,据此认定掌握了犯罪行为,充其量他有犯罪嫌疑,不应该认定为掌握了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对法律、当事人负责考虑,掌握犯罪行为,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但是本案卷宗材料体现在3月17 日公安人员在抓捕李代沫之前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显示正式李代沫有吸毒行为,充其量是有嫌疑。
第二、公诉人提到对李代沫处罚时应该考虑到多次吸毒,次数为6次,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这个6次说法没有依据,如果6次,公诉机关起诉书为何用多次,不确定的说法来表述李代沫的容留次数,且从卷宗材料看被告人无法认定以后多少次吸毒行为,只是说有4、5、6次,二是卢某某也无法说出准确的次数,哪次什么时间情节,所有涉案当事人都没有人能说清楚,辩护人此前没有就这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就在于这个次数即使是5次、4次等等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也不至于因为次数收到处罚,但是如果真正较真说这话,按照6次来量刑,辩护人认为应该慎重。
今天开庭李代沫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定性没有分歧,只是在量刑时,公诉人说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坦白,现在争议是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我认为请法庭客观综合考虑这个问题,实事求是的说至少在案发之前公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绝大多数证据都是在案发之后。
还有一个问题,辩护人认为李代沫具有立功的表现,卢某某、郝某某都是在李代沫配合下抓捕的,至少这是立功性质行为,辩护人请法庭考虑这个问题,辩护人不认为这个行为是立功,但是有立功的性质,他是配合公安机关配合案件,我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客观的考虑,让他重回社会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线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已经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线索抓获李代沫。关于6次容留他人吸毒次数问题,6次在刚刚讯问及举证质证,已经向法庭出示,如果辩护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具有立功性质,在我国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立功要求是揭发、犯罪,本案李代沫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名字,是揭发,不是犯罪,被告人不构成立功,但是公诉人已经提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协助民警抓获三名吸毒人员,可以在量刑时考虑。
审判员:控辩双方辩论的意见就是关于自首的问题,本庭已听清并记录在案,法庭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注意。庭审后,如果控辩双方还有其他意见,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
【李代沫最后陈述:我很后悔,渴望回到舞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我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我对不起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我帮助我的恩人,对不起我的家人朋友还有歌迷,我在看守所这段时间里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帮助,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做好。我在读一本书中看到,有两件事是最重要的,一个是孝顺,第二个是助人,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让我给父母尽孝,我也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贡献,回馈社会,我不愿意放弃我自己,我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最后我感谢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给我陈述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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