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如何认定盗窃罪犯罪未遂与预备形态

最专业的在线法律咨询网站—九问律师网为您介绍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刑事辩护方面的免费法律咨询,欢迎阅读。

点击进入免费在线咨询>>

―、基本情况

案由:盗窃

被告人:林勇,男,25岁,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因本案于2003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阎永和,男,37岁,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因本案于2003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彭,男,24岁,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因本案于2003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3年5月14日,被告人林勇、阎永和、姚彭共同预谋后,驾车来到扶余县三岔河镇工商银行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钉将被害人张大军的捷达车车胎扎破,趁其修胎之机而上前拽车门盗窃。因车门紧锁而未遂。

2003年5月15日10时,被告人林勇、阎永和、姚彭又驾车来到扶余县三岔河镇工商银行门前。此时,被害人徐中正、翟海林刚从银行取出人民币10万元上车。被告人林勇又用同样手段下钉后欲行窃,因徐中正及时发现报警而未遂。

(二)被告人辨解及辨护人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予供认。

本案无辩护人。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5月14日,被告人林勇、阎永和、姚彭共同预谋后,驾车来到扶余县三岔河镇工商银行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钉将被害人张大军的捷达车车胎扎破,趁其修胎之机而上前拽车门盗窃。因车门紧锁而未遂。

2003年5月15日10时,被告人林勇、阎永和、姚彭又驾车来到扶余县三岔河镇工商银行门前,此时,被害人徐中正、番海林刚从银行取出人民币10万元上车。被告人林勇又用同样手段下钉后欲行窃,因徐中正及时发现报瞥而未遂。

(二)认定犯罪证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大军陈述证实:2003年5月14日开车到扶余县工商银行存钱出来,开车不远发现轮胎被空心钉管扎破了。其发现附近有一辆黑色半截车停着。

被害人徐中正陈述证实:2003年5月15日开车拉翟海林到扶余县工商银行取10万元钱,其在车上通过倒车镜看见一个穿红色休闲服的男子左手拿了一件东西,在其车后弯了一下腰后,左手幸:的东西就不见了。其等那个人走后看见其车后胎前边有一小块苹果,上边扎着空心钉。其打电话向刑瞥队报了警,并且看见对过

有一辆黑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