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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以诈骗罪抓捕被拆迁人的行为违法(律师

赣州市以诈骗罪抓捕被拆迁人的行为违法(律师函第二封)(李刚博士)---我来做个长微博 (2012-09-10 10:40:55)

标签: 杂谈

律师函

中共赣州市政法委员会

移交审查公诉,或者已经做出一审判决,或者正在二审中。本所律师参与了个别案件的辩护,收集了部分其他律师辩护的案件的资料,这些案件所公开的证据证明,对拆迁户追究诈骗罪是错误的行为。

机会。

在此,辩护律师要向你们阐明以下几个事实:

一、以“专案”为名,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制度。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专案组、检察院专案组交叉、组合同时办案,只讲互相配合,但检察机关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就破坏和消解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更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将案件全部交由没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没有审判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名曰“指定管辖”,实为曲解和误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辩护人认为,这是千方百计规避法律。

 

要件。行为方面的证据证实,不仅被拆迁人没有诈骗的行为事实,工作人员也没有与被拆迁户串通实施诈骗。因果关系证据证实,工作人员之所以从宽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规范文件,既是他们想尽快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也是因为上级给予了明确指示,政府同意签约补偿也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受到欺诈并产生错误认识的结果。你们声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却不符合诈骗罪或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且是唯一标准。犯罪构成是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具体的案件事实,只有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成为犯罪构成事实。

 

年年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复已经自动失效。因此,贵市的征地行为是无效行为。

 

四、证据证实,赣州市章贡区的房屋拆迁行为是非法的。对高楼村进行房屋拆迁,要建立在土地征收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之上。上文已经指出,征地的合法基础不存在。即使征地批复是有效的,贵市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拆迁,也是违法的。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经征收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农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列执行(20111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失效)。该条例规定了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评估制度,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但,贵市无一遵行,没有颁发拆迁许可证,对拆迁房屋不进行评估,不允许对补偿价格进行争议,不告知被拆迁人救济途径。

 

五、证据证实,赣州市政府46号令、市政府办公厅41号文等与上位法相抵触,属于无效规范性文件,或者主要内容都是无效条款。如,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嫁女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否定成年但未成家的子女独立获得安置的权利;规定统一的房屋补偿标准,不区分房屋区位、装修等因素,不允许评估等,对土地征收给予的补偿低于规定标准。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立法,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定案的证据,法院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要坚决排除不合法的证据。遗憾地是,法院却以这些证据作为法律,对被拆迁人定罪量刑。

 

 

 

我们相信,经过审判,随着证据的开示和控辩双方对罪与罚的辩论,如果没有外部干涉,法官应该能够做出无罪的认定。

年、7年、10年、12年,甚至更高的刑期。公平、公正何在?不是以前的判决错了,也不是现在的法官没有水平,那么,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干涉?

我呼吁贵委员会,作为领导政法工作的机关,模范地遵守法律,维护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利。如果你们能审时度势,亲自领导纠正错案,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面典型。纠正这些错案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可以为遏制正在全国蔓延的以刑事手段推进征地拆迁的反法治逆流提供一个学习样本。

请督促并保障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审理全部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