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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死刑辩护律师郭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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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明律师,经过多年的努力,养成了认真、严谨、尽责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信任。擅长死刑辩护、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善办大案要案,常以独特的角度,解决看似不能解决的问题。办案中敢于仗义执言,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法律上保障与支持!本人的宗旨: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不畏艰险 、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办公电话: 13027078661,13027078661 E-mail: gjm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 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太原市亲贤北街68号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本期主题—对话死刑辩护律师郭建明

在中国有这样的一群人,他们虽不是医生,却同样是在挽救生命;他们以悲悯情怀救济贫困危难。他们就是中国的死刑辩护律师。死刑辩护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成为当事人最后的一丝希望。这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信任!本期访谈走进刑事辩护律师的世界,欢迎著名死刑辩护律师郭建明做客本期访谈。

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的郭建明律师。郭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山西-太原
郭建明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郭律师,您好,您在死刑辩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本期访谈邀请您谈谈对死刑及死刑辩护的看法。

山西-太原
郭建明律师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因而,历来为政府、社会和各方面所重视和关注。
  死刑辩护律师为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或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辩护时,要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通过我们的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重生的可能。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是律师维护人权的一项崇高使命。

中顾法律网司南:我国《刑法》适用死刑的罪名都有哪些?

山西-太原
郭建明律师

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8个上升到1997年《刑法》的68个。当然,这不仅仅是死刑罪名的简单增加,还存在修订刑法时对罪名的细化、分解问题。如1979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可以适用死刑(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可以判处死刑),现行刑法取消流氓罪后,分解成了多个罪名,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等。其中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等于可以间接适用死刑。我注意到,现行刑法68个涉及死刑的罪名中,有大约1/3的死亡罪名基本上是备而不用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多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但实际上,这些行为一般不可能造成国家主权或领土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形,若真到了那一步,也就很难甚至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了;还有大约1/3的死刑罪名涉及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这部分死刑罪名,司法实践中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即刑法虽规定了死刑,但又不轻易适用死刑。比如贪污贿赂罪,法院掌握的一般原则是,只要主要经济损失被追回来了,或没有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且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的,一般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山西省某厅局长华某受贿1200万元(其中索贿30万元)一案,鉴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且能认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没有上述原则的限制,华某肯定难逃一死。某国企的李某就不那么幸运了,他受贿的数额比华某少,只有750万元,但李某在事发后仍向他人索贿,而索贿的目的竟是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问题的查处。于是,李某被判处死刑;剩下的大约1/3的死刑罪名,主要涉及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犯罪。这些死刑罪名是司法实践中的“死刑大户”,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以及抢劫、强奸犯罪等等。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我认为,这是顺应了刑法轻刑化的国际潮流,在死刑限制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既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中顾法律网司南:郭律师,您作为死刑辩护的律师,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作为自己辩护的重点?

山西-太原
郭建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