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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镣死刑犯的最后人生之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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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镣死刑犯的最后人生之死刑判决》 (2011-08-02 15:26:19)

标签: 罗炎 湖北省 犯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奸污 杂谈

    经过法庭上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的辩护、被告人罗炎的供诉,审讯时间拖到了中午十一点。最后,休庭十分钟后,经过合议庭的讨论,终于到了宣判的时候了。审判长拿起判决书宣布全场起立后,以锵锵有力的声音宣读了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鄂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炎,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江夏区人,无业,住江夏区,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勇,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3日以被告人罗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炎及其辩护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刑起字(2011)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炎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奸淫杀害少女31人,都被被告人罗炎分尸并且抛尸,而且被告人罗炎还割下所有受害人私处及乳房并烹煮而食。因此,被害人被告人罗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炎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是因为性欲旺盛才会犯下罪行,且犯罪时精神不稳定、对方自愿被奸杀为由,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炎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奸淫少女31人,其中:
    被害人韦某为自保清白自杀身亡,仍然被被告人罗炎奸污;
    被害人陈某、被害人潘某被被告人罗炎奸污后自杀身亡;
    被害人林某、被害人马某、被害人张某、被害人无名氏在被被告人罗炎奸污之后,以石头砸、双手掐、弹簧刀捅、鞋带勒等方式被害身亡;
    被害人范某、被害人周某、被害人刘某、被害人柳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黄某、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季某在被被告罗炎奸污的过程中,都被割掉乳房及挖去双眼,导致大出血当场身亡;
    被害人续某、被害人朱某、被害人毛某、被害人商某、被害人苏某、被害人任某、被害人杨某、被害人沈某、被害人郑某、被害人何某、被害人高某、被害人罗某、被害人蓝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夏某、被害人殷某在被被告人罗炎奸污完毕后试图逃跑,都被被告人罗炎当场杀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炎血衣、被告人罗炎精液比对、被告人罗炎遗留在现场的衣服纤维和指纹为证据,被告人罗炎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炎强奸并杀害少女31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后果严重,应依法应予严惩。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以案发时对方是自愿被奸杀为由为自己辩解,由于是一面之词,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轻生及性虐待倾向,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炎的行为系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所为,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罗炎,但经过法医鉴定,被告人罗炎并无精神疾病,而且被告人罗炎也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罗炎系具备完全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不能给予轻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罗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罗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数罪并罚,合并判处罪犯罗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