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从判决到执行,死刑之路有多远?
从定案到执行,国外耗时三五年是常事,拖十多年算不上新闻
法院适用刑法剥夺人的生命应慎重。严格按审判和复核程序办案固然是慎重,完成这个过程花费时间的多少,也是衡量是否慎重的重要指标。在很多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案件从终审定案到死刑犯被实际执行,耗时三五年是常事,拖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情形也算不上新闻。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DPIC)统计数据,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平均要花11年的时间,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
中国快速核准死刑,宣判与执行间隔时间往往太短法学教授童之伟在评价重庆打黑中的死刑案件时曾指出,审判、复核程序走得太快,给人留下最高院复核死刑草率行事、匆忙走过场的印象。2003年的刘涌案终审,尚未宣判前死刑车已经等在法院,判决2小时后立即执行完毕;而最近的药家鑫案,从5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到6月7日审核通过执行死刑,前后不过20天。郑筱萸案、福建南平屠童案等案件,最高院复核速度之快,也超乎法学人士的预料。[详细]
差异背后,法律如何决定生命终结?人们一般会认为,刑罚越重,就越会受到认真对待,出错的机会就会越少。实际情况正好相,比如,在最可能导致死刑的杀人案发生后,警察就会面临极大的压力;在死刑案件中,证人更容易作伪证,同案犯更努力为自己开脱,法院更容易受公众或被害人的影响。在公认司法系统发达的美国,对1973年至1995年的死刑案件研究表明,死刑案件有害错误率高达68%,3/5保留死刑的州错案率在70%以上。这足以引起警醒,毕竟没有比杀人更需要慎重的事情,司法不能成为“杀人者死”的同态复仇舞台。[详细]
死刑复核流程不公开,“黑箱”操作难防
消极性是审判权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其与行政权、立法权得以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表现在死刑审核过程中,正常应该由控辩双方某一方的上诉申请,正所谓“不告不理”,但中国行使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法官,下级法院向上级报送死刑案件,法官在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是否严重到适用死刑的程度时,这种审判更像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审批”。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复核后的处理并未做出规定。这导致实践中的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控辩双方无从知晓、无从介入,只能被动等待裁决结果。死刑复核程序沿用书面秘密审核方式,核可以不提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与被处死刑的人见面。而且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审理时限,这与一审、二审的相应规定不统一,有碍对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追求。 [详细]
被告人权力救济弱化,律师难见当事人
死刑是一种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将永远无法补救。如果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被告人没有充分行使其权利就被执行了枪决,这无疑是对生命权的任意剥夺。尽管在2008年最高院颁布新规称审核死刑案件时,可安排律师会见法官,听取意见。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设计救济途径,一旦律师被拒绝约见,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惩戒措施。
实务中,陈有西介入夏俊峰的死刑复核案后,曾向最高院提出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证据等多项申请,至今没有一项兑现。重庆打黑风暴中涉案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称,他曾多次要求约见法官未果,不得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出视频录像等相关材料。然而,直至樊奇杭被执行死刑,他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详细]
检察机关难介入,审核成最高院“家务事”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公开审理、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行政性方式还导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没有必要的知情和参与渠道,无法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目前的规章中,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但操作中对列席的具体程序缺乏规定,监督程序陷入“名存实亡”的困境,审核往往成了最高法院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