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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辩护词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对ZJZ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1、根据《意见》规定,量刑时“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也依法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的年迈的父母的恳求以及相邻的《量刑请求》,尤其是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均为本案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在裁决本案时,虽然也考虑到上述因素,但考虑的不够深入。为民除害、法不容情的正义感在与理智、从容司法的博弈中,前者占了上风。毋容讳言,辩护人在刚刚接手本案时也是同样的情感:禽兽不如,死有余辜。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能否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判决了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恶是除尽了,但真的就大快人心了吗?至少,上诉人的亲属绝对不会大快人心,甚至会对社会有一丝丝的怨愤;旁听的社会公众可能不会大快人心,面对风烛残年的一对老人,他们的心里会很矛盾;而本辩护人,则会为这个岌岌可危马上就要倾覆的家庭深深的忧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在哪里了呢?法律效果达到了,社会效果呢?因此,辩护人认为:只有判处上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才既能达到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又能保证与案件相关联的被害人母亲、被告人父母及相邻的正当的情感要求获得满足,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根据《意见》规定, “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辩护人认为:本案在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方面没有疑点,却有瑕疵。前者为死者身份在死者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应当经过直接辨认程序确认而没有经过直接辨认程序,仅是通过衣物、照片等间接证据辨认确认,难保万一;后者为死者生父的身份虽然经过调查,但未查清,其权利主张不详。

  当然,本律师深信:在座的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已经充分注意到本案存在的上述各个方面的特殊情况并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有更深的造诣。辩护人之所以一再重申和强调上述观点,是因为辩护人深知一个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本辩护律师斗胆试问一下:上诉人的父母、被害人的母亲已经失去了ZXY,是否还要失去ZJZ?我们的立法、司法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得到安抚还是要使他们更痛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