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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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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作者:湖北省高院  时间:2012-07-19  浏览量 101  评论 0     

 

  200111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山区贫困县(市)以一千元,其他地区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山区贫困县(市)以一万元,其他地区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20012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