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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如何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