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河南洛阳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孙瑞红: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淅川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结果没有造成轻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任何伤害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造成轻伤害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故意伤害致死的,应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伤害持故意心态,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害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造成重伤害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行为人明显具有轻伤害的故意,但是过失致人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害性故意,结果也造成了重伤害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一方面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当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是实际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对伤害的对象做僵硬的理解,尤其是应当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即应当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认定是否属于伤害致死。一,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到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为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二,A本想对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将C伤害致死,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三,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到王五,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王五死亡,则不能认定张三为故意伤害致死。
前行为人已经着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后行为人中途参与了伤害行为,被害人身体遭受重伤,但不能证明重伤结果是由谁引起的,前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后行为人则属于故意伤害未遂。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是轻伤,则前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后行为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