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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
概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金牌律师团队 联系方式:159 8634 6381 联系QQ:265 321 4377 联系人:钟律师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金牌律师团队
联系方式:159 8634 6381
联系QQ:265 321 4377
联系人:钟律师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三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四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4、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由侦查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第三十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本信息来自于kvo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