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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6年17期

【摘要】:本文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没有实收国有资本、由停薪留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按上交利润定额承包规定,承包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有三个特点:一是企业没有实收国有资本;二是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定额承包制;三是承包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处于不确定状态。上述三个特点引申出来的问题,既涉及贪污罪的构成问题,又涉及许多重要的民法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这类企业承包人的贪污犯罪案件时,要"以刑法为禁条",采取"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