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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罪、贪污罪构成犯罪起点看法律设置上的

从盗窃罪、贪污罪构成犯罪起点

看法律设置上的不公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贪污罪为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共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从对比上看,贪污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要高于盗窃罪。但从量刑处罚上盗窃罪远远重于贪污罪。

盗窃罪:

①多次盗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②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为“数额较大”-5002千元以上。

③三年以上:“数额巨大”-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罪:

①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

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盗窃罪、贪污罪的对比中,明显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刑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器手段体现了侧重对普通民众的强制,明显偏轻对特权阶层的规束。

伟大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尚且如此,不知英美这样黑暗的资本主义刑事法律该专治老百姓到什么程度?!

岂不是 “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乃更古至今的规律?

 

张泽亮律师201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