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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贪污罪上海律师上海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主要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一般情况下可从三方面区分两罪:(1)从主观目的区分。挪用公款罪行为人的目的只是“公为私用”,即暂时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非占有公款;贪污罪行为人的目的则是要“化公为私”,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从行为区分。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贪污罪的行为则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从主体区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几种特定情形下犯罪性质的认定:
(1)先挪用公款进而产生占有所挪用公款的故意,属于犯意转化,应当以转化后的犯罪故意定性,即以贪污罪论处。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为客观原因如经商亏本、被骗、被窃、借与他人不还等,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不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还,而是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想还,案发后实际能还而不退还的,则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3)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对同一笔公款行为人既想挪用一部分,又向贪污一部分,并分别实施了挪用与贪污行为的,或者行为人针对不同的公款,分别实施了挪用和贪污行为的,都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
贪污罪的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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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文志律师近期参与承办的刑事案件有:
毛先生受贿罪、田先生贩卖毒品罪、许先生出售假币罪、刘先生非法拘禁罪、张先生侵犯著作权罪、黄先生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陈先生抢劫罪、曾女士寻衅滋事罪、毛先生诈骗罪、郑女士容留卖淫罪、苗先生贩卖淫秽品牟利罪、龚先生组织卖淫罪(协助卖淫罪)、刘女士窝藏包庇罪、孙女士重婚罪、方先生敲诈勒索罪、鲁先生涉嫌盗窃罪、梅女士盗窃罪、 陈女士聚众斗殴罪等等,以上案件均真实有据可查。上述案件为处理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他处理的刑事案件没有在此一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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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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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文志律师,主任律师、合伙人。曾担任检察院公诉人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
【荣誉资质】:长宁区人民政府聘万律师为法律顾问,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民盟上海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民盟闵行区区委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税务分会副会长
【媒体报道】: 多次应邀主讲上海交大《致远讲坛》;做客东方卫视《深度105》、《东方新闻》;就“微博打拐”接受东方卫视记者专访;第一财经“头脑风暴”;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播讲“社会与法频道(CCTV-12)”;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劝架人之死》、《还我失踪丈夫》、《妻子派出的卧底》、《女儿的绑架案》等;上海文广电台东方大律师;
主编:《侵权责任法理解与办案全书》,并在专业法律期刊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万文志律师咨询、服务热线=150-2169-0596=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