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关规定

重点罪名

一、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对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内。

组织卖淫与强迫卖淫、引诱、容留、强迫卖淫的关系:对象同一的,吸收为组织卖淫罪;对象不同一的,数罪并罚。

 

二、强迫卖淫罪 

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应认定为强奸罪,不得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从事卖淫,并在他人卖淫的过程中,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实施其他猥亵行为的,或者为了迫使妇女卖淫而强奸妇女的,则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四、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发生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普通罪名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充当皮条客、保镖、管账人等。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 

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传播性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