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 判刑又罚金

2010年,被告人吴某在其位于寿县寿春镇的住处,多次容留汪某某在其房间吸食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