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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解与司法认定(上)——龚伟明等人私分国有资产案的法律适用评析李颖丽 张素莲

余万元列入年将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的事实进行披露时,经龚伟明授意,指派李美玲找人疏通此事,使得该所未将此事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被告人李美玲作为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积极参与操作购买商业保险;直接执行了将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的行为,并在龚伟明、夏建兰的授意下,积极与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就不予披露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的事宜进行疏通。被告人张岱雨作为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在“班子会”上赞同购买商业保险的提议;明知公司将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会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在行使决策权时,不予制止,并放弃监督职责,同意了上述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龚伟明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如果法律对国有企业为职工上商业保险没有禁止性规定,则企业的行为就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其另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伟明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性质的犯罪,理由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应定性为一种财务违规行为;、被告人龚伟明在侦查期间如实陈述案件情况,本人并不贪财;

更新日期: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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