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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作者:徐华洁  时间:2012-12-12  浏览量 11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法庭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只是某公司月薪为1500元的普通职员,其对整个犯罪事实认识也不清楚,其行为都是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指导下进行的。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是很清楚,误以为是正常的公司交易往来职务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被告王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1、被告王某1990年人,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抓时刚满21周岁,年龄较小,且系初犯。



2、被告除每月1500元的工资外,并无犯罪收益。



被告在该公司打工,负责公司账目协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并无其他收益。综合全案来看,其对整个犯罪活动并不太清楚,主管恶性较小,且系初犯且并无犯罪收益。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没有犯罪收益,请求法院免除王某的罚金刑。



被告来自一个农村贫穷家庭,父母年事已高,除务农外并无其他收入。并且,被告在该公司工作时,只是普通员工,每月只有1500元的工资,并无犯罪收益。因此,请求法院免除对被告的罚金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华洁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