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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犯认定
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又称为转化犯。由于转化犯及共同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转化的共同抢劫罪还是转化犯的实行过限问题较难认定。结合司法案例,依据犯罪时的客观情形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分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关键词:转化犯;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
“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又称之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在学理上称为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应由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1]其显著特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基础罪(本罪)和转化罪(他罪)两个不同的独立罪名且均为故意犯罪,由罪轻向罪重的递进转换,并按重罪定罪处罚。正因为这种特殊性,所以认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犯就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主要问题。
一、转化型抢劫罪中共犯的构成要件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一般理论,凡涉及认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共同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但是并不要求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成立共同犯罪,而只要行为人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首先,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中共犯的认定,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还应当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进行分析。
二、转化型抢劫罪中共犯存在的几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事先一同参与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事后也一同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该情况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没有争议,是典型的共同转化犯罪,也包括事先行为人发现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后当即积极参与实行、帮助的行为。
2.事先一同参与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事后没有一同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具体可分三种情况:其一,事先行为人对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全不知觉或发现事后行为人实施过限行为后,当场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转化犯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以共同抢劫罪论处。因为事后所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是部分人的行为,不是共同行为。各共同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行为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该共同故意并不包含实施事后暴力、威胁行为的内容,除非在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中,又临时形成了新的故意。对那些没有一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共同犯罪人而言,其他人当场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在原先的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属于实行过限。另外,先行行为败露后,原共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都已停止,事后的暴力、威胁行为属于新的犯罪内容,如果没有新的合意,这些行为显然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故参与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没有参与事后的暴力、威胁行为的共同犯罪人,不成立事后抢劫罪。下面以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陈某、兰某、皮某和王某经预谋后,窜至被害人万某家行窃。皮某、王某在外面望风,陈某、兰某撬门入室,后皮某也进入万某家中。在盗窃过程中,被万某发现,皮某即从万某家厨房拿来菜刀威胁万某,陈某、兰某也采用捂嘴、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得万某人民币3 000多元的财物[2].案例二:甲、乙两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完成后,甲携赃物已离开现场,乙正要离开时即被被害人抓住,乙为了挣脱逃跑,暴力击伤被害人后逃跑。案例一中,皮某、陈某、兰某构成抢劫罪无疑,对于王某,有不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三种观点。王某基于盗窃的犯意和分工,始终处于转化犯发生区域之外,对其他同案人的犯意的改变和行为的转化当时不知情,其应当只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中乙的行为定抢劫罪是没有异议的。那么对甲的行为是否也以抢劫罪定罪呢?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故意的转化型抢劫罪呢?在案中甲、乙有着共同盗窃的共同故意,但无抢劫的故意,乙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甲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乙的行为应该是“实行过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