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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资金拆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例转贴
企业间资金拆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例转贴) (2009-09-06 20:59:31)
标签: 公司间资金拆借 挪用公款罪 分类: 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间资金拆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文某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03)1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住徐州市沙后巷。2002年9月30曰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纵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徐州特种饲料公司经理,住徐州市民理园。2002年9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4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徐州特种饲料公司副经理,住徐州市醒狮小区。2002年5月29日因涉嫌贪污被监视居住,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l、1998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徐州特种饲料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公款40万元挪给铜山县利国供电所使用,并先后4次收受该供电所所长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计4000元。
2、2000年1月,被告人文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因个人注册成立公司,需注册资金62万元,便向文提出从徐州特饲公司借款,文某某安排其妻找公司副经理纵某某办理。郭某某与纵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文某某、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合谋将本单位公款62万元挪给郭某某个人使用,并于1月6日由文某某筌字同意,纵某某具体办理了借款手续,将徐州特饲公司公款62万元从其下属天顺化工贸易经销部帐上支出,挪给郭某某注册公司验资使用,此款于2000年1月l7日验资后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40万元挪给他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并伙同被告人纵某某将公款62万元挪给他人注册公司验资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385条第1款、第382条之规定;被告人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某某作为徐州特种饲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纵某某、杜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人文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人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x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纵某某均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文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文某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被告人文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调查取证、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案情有更深入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信。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问题。
1、被告人文某某拆借40万元给某县利国供电所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