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绑架罪 >

绑架罪的概念及对本罪的认定

(2)侵犯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从以上特征来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是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体范围不同。绑架罪主体只能由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而抢劫罪主体还可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构成;

(2)犯罪对象不同。绑架罪不是向被绑架者本人勒索钱财,而是向与被绑架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勒索钱财;后者则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3)取财的时间、地点不同。绑架者一般不可能在绑架人质的同时取得财物,也不大可能在绑架的当场获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在实施暴力等手段的当时、当场取财。

四、刑事责任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产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按前两个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烟台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广大公民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同样是有现实意义的。

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公正,熟悉刑事辩护知识和法律规则,是广大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烟台律师王智光简介:

王智光,男,1969年9月出生,法学本科毕业,山东栖霞市寺口镇人,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7月毕业于烟台电大对外经贸专业,历任苏家店镇政府新闻报道员、党委秘书,栖霞市电信局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