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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刑法专家黄义华律师撰写的故意伤害罪无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

  公诉机关指控

 

  1、XXX市公安局XX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和处罚决定书上查明的是XXX组组织家人到XXX家争执,进而发生打架事件,是XXX用砖头将两名受害人中伤,而被处罚人只有XXX,并没有被告人的名字,也就是说,根据查明的情况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被告人参与了打架,理应与XXX一起受到行政处罚,而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并没有被告人的名字,即被告人并没有打伤两名受害人

2、

XXX在XXX9月6日的口供中可以看出,XXX等人去受害人那里没有带任何犯罪工具,其并不是蓄谋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去拆墙,因为受害人建房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即本案中XXX是临时起意,这与蓄谋是有根本区别的,最重要的是XXX在该次笔录中澄清了被告人并没有抛砖头打伤受害人,因为被告人当时已经摔倒在沟里了。也就是说,被告人根本不具备打伤两名受害人的客观条件,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被告人不可能在摔倒的情况下再去捡砖头抛两名受害人。

XXX在XXX10月的口供中可以看出,XXX承认是自已打伤了两名受害人,而并没有说到被告人与其一起打伤了受害人,他也没有看见其它人打伤了两名受害人,而XXX的上述笔录内容与XXX10月被告人的口供相吻合,被告人称其在打架的当时已经摔倒在沟内,而该沟有一米深,其摔倒进去的时间到其起来时间隔了四分钟之久,等被告人起来时,打架已经打完了,被告人也指明只有XXX一个人打伤了两名受害人。XXX10月10日XXX的笔录也与上述两名被告人的笔录内容相吻合,即只有XXX一个人打伤了受害人,而XXX10月17日XXX的笔录也印证了这一点。

  3、

4、XXX8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称是XXX叫打人的,有几个人动了手,但是后来就不知道情况了,他称XXX还不肯XXX打人,还被XXX打了,因此,可以看出要打人的只有XXX,其它与XXX同来的人并没有蓄意伤害的故意。XXX10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看到被告人参与了抛砖头打人,与其第一次询问笔录明显不吻合,因为现场当时有很多人,其摔倒在沟内后,根本不可能看清楚是谁抛砖头打伤他,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告人抛了砖头,也并不一定就打中了受害人,即伤害结果并不一定就是被告人造成的,因此,他称被告人抛砖头打伤了自已并不是确定无疑的,只是一种推测。XXXXXX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XXXXXX称只有三个人扔砖头打人,而XXXXXX则称有七个人扔砖头打人,其中包括被告人,同样是被害人陈述,其内容也相互矛盾,XXX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他称被告人用砖头敲打XXXXXX头部,如果是敲打的话,怎么可能只打成轻伤,而XXXXXX的整个身子护在XXXXXX的身上,既然如此,那么XXXXXX身上的伤又是从何而来?其在上一次询问笔录中称自已的伤印象中好像是XXX用砖头打的,而在该次笔录中又称反过头来看到XXX站在其身后,明显前后矛盾,他称我弟XXXXXX也被人打伤,是谁打伤的并不清楚,只是事后听说是被告人参与其中打伤的,而其在上次询问笔录中又称他看到被告人等人往XXXXXX和XXXXXX身上扔砖头,这明显前后矛盾,因此,XXXXXX的询问笔录所证实的内容根本不能采信。

5、XXX8月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XXX是在受害人家做事,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首先就值得怀疑,她称只看到XXX和被告人往两名受害人身上扔砖头,而其它人的笔录有三个人的,有七个人的,也有声称砖头像雨点似抛向两名受害人的,因此,证人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她称被告人和受害人相距两米远,而有的证人证言则称隔得很近,也是相互矛盾,XXX,她又称受害人是其老板,因此,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更不可靠,双方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其在该次笔录中又称看到了三个人往两名受害人身上扔砖头,与第一次询问笔录内容自相矛盾,且称看见三个各扔二三十块砖头抛向受害人,辩护人想问证人处于此时此景的情况下应当是去劝架,难道还会有心情去数砖头吗?她称看到XXXXXX跑开,XXXXXX还倒在原地,与其它证人证言明显矛盾,XXXXXX称事后才知道是自已的父亲护在自已身上,且当时已经被打得晕头转向,XXXXXX护在其身上,XXXXXX又是如何跑开的?XXXXXX看到自已父亲被打,又怎么会独自跑开而不去救自已的父亲?这明显有违常理。她称三个人集中用砖头打XXXXXX,也就是说至少有60块砖头打到了XXXXXX身上,一个XXX被这么多砖头打中,还只被打成轻伤,可能吗?其询问笔录的内容明显不真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伤害行为。XXX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她也是在受害人家做事,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同样值得怀疑,她称XXXXXX在摔沟内前被人用砖头打伤,而有证人证言则称XXXXXX在摔沟内前并没有受伤,她称XXXXXX倒沟内后,被告用砖头打XXXXXX,而有证人证言则称当时XXXXXX与被告的距离有两米之远,她称XXXXXX抱着XXXXXX的头,要XXXXXX跑,而有证人证言则称是XXXXXX整个身子护着XXXXXX,XXX10月13日询问笔录中又称,她看到XXXXXX和XXXXXX一脸的血,听同事讲是XXXXXX去护卫XXXXXX时受伤的,而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又称看到XXXXXX护着XXXXXX的头,并要XXXXXX快跑,因此,其证人证言自身都相互矛盾,如果其当时在现场,不可能没有目睹整个事情的经过,其第一次讲是亲眼看到,第二次又讲是听说,因此可以推知其当时根本没有在现场,其证人证言完全不真实,且她说被告人用砖头打了XXXXXX几下,而其它证人则称是抛了二三十块砖头扔XXXXXX,其在该次笔录中开始称XXXXXX被砖头打伤并没有看到是谁打伤的,其后又称是看到被告打伤的,前后矛盾,其与其他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根本不能采信。XXX8月10日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她也是在受害人厂里做事,其证人证言真实性同样值得怀疑,她称看到XXX和被告人用砖头敲打XXXXXX和XXXXXX,并且是继续敲打,与其它证人证言关于人数和伤害方式上以及双方距离和所处位置明显相互矛盾,而在XXX10月询问笔录中她又称看到了三个人敲打XXXXXX和XXXXXX,当时场面很混乱,她又如何这么肯定只有被告人的砖头打中了受害人呢?明显是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