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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江西东乡国企出纳挪用15万获刑4年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江西东乡国企出纳挪用15万获刑4年
2011-12-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相关资料: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被告人陈浩(女)自2009年4月至案发前,任江西省磷肥厂水电公司出纳。期间,其丈夫赵某因炒股需要,叫被告人陈浩给钱。2010年9月5日,被告人陈浩将存放单位资金的存折给了赵某,由赵某取出10万元用于炒股。今年3月3日,被告人陈浩又从该工行卡上取出5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赵某的侄子。3月22日,赵某侄子还钱时,被告人陈浩让对方将这5万元汇入其丈夫赵某炒股之用户名为陈浩的工行卡里。后该5万元被赵某用于炒股。今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浩将此15万元归还到单位工行账户中。同月24日,被告人陈浩在接受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的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浩身为国有企业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炒股,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浩在侦查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其挪用15万元公款用于炒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对被告人陈浩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浩挪用15万元公款用于炒股,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归还,未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经调查,江西磷肥厂水电公司及同事均表示能够对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公司居住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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