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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嫌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不涉嫌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检察官:
我受***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我翻阅了他提供的所有材料,听取了个人陈述;分析了案情,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客观方面’不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故此,***客观方面不涉嫌挪用公款罪。
综上,***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运用公款没有恶意;行为不具备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故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恳请检察官详查结案,不予起诉。
此致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高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