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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暴力犯罪辩护】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上周都燕果律师办理刑事案了件一件 ,交通事故一件,离婚案件一件,劳动纠纷两件。沈辉律师办理人身损害案件一件,交通事故案件一件,遗产继承案件一件,工伤纠纷一件。李靖律师办理了交通事故案件一件,遗产继承案件一件,离婚案件一件,劳动纠纷一件。刘艳梅律师办理了离婚纠纷案件两件,交通事故案件一件,合同纠纷案件一件。丁磐律师办理了劳动纠纷两件, 离婚案件两件。朱超溪律师办理了离婚案件一件,劳动纠纷一件,医疗事故一件。刘乔瑞律师办理了劳动工伤案件两件,离婚案件一件。何青翠律师办理了离婚案件两件,劳动工伤案件一件。

、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