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杨奇文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奇文,男,1985年9月9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奇文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雅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奇文在本市开源路桃花源宾馆1418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毒品一包,并容留焦**、李**、鲍**自其所开房间内吸食毒品。当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杨奇文身上搜出毒资200元、毒品两包(经鉴定后重为1.53克)。在王**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经鉴定后重为0.14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物)鉴(理化)字(2009)131号毒品检验报告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有吗啡。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奇文的供述;2、证人王**、宋**、鲍**、李**、衡**、焦**、徐*、李**、蔡**、何**的证言;3、被告人杨奇文的户籍证明;4、抓获经过、被告人杨奇文亲笔供词;5、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毒品单据;6、鉴定结论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奇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奇文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且被告人杨奇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奇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提出异议,本市开源路桃花源1418房间不是我开的,容留他人吸毒也不是我召集的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奇文在本市开源路桃花源宾馆1418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毒品一包,并容留焦**、李**、鲍**来其所开房间内吸毒,当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杨奇文身上搜出毒资200元、毒品两包(经鉴定后重为1.53克)。在王**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经鉴定后重为0.14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物)鉴(理化)字(2009)131号毒品检验报告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有吗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奇文供述:今天中午11点多的时候,王**给我打电话说:“哥,你那有东西没有?想玩点东西类,你在那?”我说:“有东西,我在桃花源宾馆1418房间,你来吧。”到了中午12点左右,我在房间床上躺着,王**进屋了,她对我说:“哥,把你的东西给我弄点儿。”我说:“你要多少?”她说:“你给我弄两板都中了。”我就从枕头下放的钱包里拿出了两小包冰毒,我左右手各拿一包冰毒,左手拿的是2分东西,右手拿的是3分东西,我说:“这是两包东西,一个是2分东西,一个是3分东西,你要那一个?”王**递给我两张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说:“自己妹子,给你多点,给你3分东西吧。”说完,我就把装3分东西的袋子给了王**,王**也没说什么就走了,然后,民警就进来把我们带回公安机关了。我们所说的东西指的是冰毒。我们所说的“两板”冰毒是在锡纸上铺的,一板大概就是0.1克左右。我所说的2分和3分东西,指的是0.2克和0.3克冰毒。我卖给王**包装是一个约2厘米长,2厘米宽的方形透明塑料袋,毒品的形状是白色颗粒状结晶体,是冰毒。我卖给过查**、刘*,还有查**的朋友,王**。(王**是第一次来我这里买冰毒)我贩卖的毒品都是平顶山VPATY娱乐中心的股东李*送给我的。我贩卖冰毒就获利,200元-300元现金,有好多赊账。从桃花源宾馆1418房间被带回公安机关的有我还有鲍**、焦**、宋**、点点(真名不知道叫什么)、阳阳(姓什么不知道)、李**、李**、王**、刘*,还有两个孩我不认识,,都是点点今天上午带过去的。我和焦**、宋**、李**、刘*是昨天晚上就在房间住,21号早上起床后我吸毒了,然后他们都蹭我的毒品吸。其他人都是今天上午过去的,具体什么时间过去的,我在睡觉,不清楚。昨天晚上我和焦**、宋**、李**、刘*在房间总共吸食了0.2克冰毒。今天上午我起床后,见到鲍**、点点、阳阳、李**、还有点点带过去的两个孩。鲍**对我说:“点点过来了,想玩点东西类,咋弄,叫他玩点吧。”我说:“玩点玩点吧。”鲍**就让李**下楼买吸管去了,李**还没回来,民警就进房间了。我是从11月份开始吸毒的,吸食冰毒都用吸管,吸管是吸冰毒的工具。房间是我20号开的,就开了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