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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贩卖毒品一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XX家属王XX的委托,分别指派刘玉昆律师、王建新律师共同担任其贩卖毒品一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此案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主要案卷材料。我们认为X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处被告人刘XX死刑 量刑不当,且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定案证据严重不足,依法不宜核准刘XX死刑立即执行,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定案证据严重不足。
(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XX与同案犯陈XX系情人关系,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刘XX系主犯错误。
1、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陈XX并非情人关系,他们之间有的仅为朋友关系,外加不道德的两性关系。被告人刘XX与前妻孙X田因感情不合于1992年协议离婚,1993年与现任妻子李X云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被告人刘XX与朋友合伙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经营废品回收生意,并打算成立公司,因经营此行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营业执照,但此执照在黄江当地若没有关系相当难办,于是基于此情况,刘XX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案犯陈XX,想通过其一位在当地公安局任局长的亲戚,办理有关开办此公司的有关证照及手续,就这样,一来二往,他们之间便成为了朋友,并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刘XX在陈的引诱下开始吸食毒品。后因双方常在一起吸毒,在毒品的刺激下,他们之间偶有发生不道德的两性关系,除此之外,无论是在广东,还是在被告人刘XX的老家祁东,他们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同居的事实,对外也并未以夫妻或情人自称,仅仅只是因为朋友的情义在一起吸毒,并发生过不道德的两性关系,绝非情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