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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情妇(夫)属于特定关系人的一种形式,但是何谓情妇(夫)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判断是不是情妇(夫)不是以发生性关系次数为标准,而应综合考虑二入之间是否有着长期稳定的性关系、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感情、是否有生活上的照应等因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默许请托人将人民币给予其情妇(夫)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其情妇(夫)如果通谋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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