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这属于强奸吗?构不构成强奸罪?能否被判刑?

从你的陈述分析,提供以下看法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种事可大可小,就看当事人双方的观点和态度。只要对方报案或起诉,都可能会认定为强奸。要大的话就认为是强奸,要小,也可以是“通奸”,但女方的年龄对此案定罪是一个重要依据。如果是14岁以下就惨了。符合“奸淫幼女罪”的特征,起码十年徒刑。如果是16岁以上就好办得多。
刑法理论认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指妇女生命存续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到、强拉硬拽等,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反抗,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胁迫,使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使指暴力、胁迫手段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
还有一个疑点是:“是那女的家人先过来和你朋友家里说男的强奸了她女儿”,还是“先报案拘留了你朋友”? 如果是前者,就没问题了,无非是事后有点后悔,觉得没捞到好处,以“强奸”相要胁敲诈点钱财,求得心理平衡;觉得要钱无望才报案的.如果是后者,就有点麻烦,在是否“自愿”的取证问题上各执一词,当时又没有第三人有旁边作证,在裁决上会偏重于保护女方。
如果是前者,在双方都能接受的价位上花点钱,叫她撤诉就没事了。但要叫她写一个书面承诺,表示以后不再提及此事。如果是后者,就要请一个好的律师了。
拘禁期间,非直系亲属不可以探视,如果打官司,胜算的把握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