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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秋芳律师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介绍卖淫罪案例

作者:  时间:2012-11-06  浏览量 0  评论      

 

一、基本案情

 

二、辩护策略与意见

1、被告人李某系单位聘请的员工,每月固定收取工资。其虽然向来店消费的客户介绍了色情服务项目,但并个人并未获利。其行为只是遵照单位安排,并未主动追求犯罪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知道单位有提供色情服务,但是抱着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没有参与的心理,被动的参与了犯罪。因此其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给予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已表示再不犯罪,悔罪表现好,依法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应该不会危害社会。故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判决如下: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