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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涉嫌强奸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参加本次法庭审理,辩护人在详细了解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方面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这一请求基于以下理由;
一、本案发生具有偶然性,因此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其它情况下发生的强奸案有所减轻。
从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本案发生的偶然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王xx在案发前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农民,一惯表现良好,为人老实,与邻里相处和睦,从来没有过违法犯罪的不良纪录,甚至没有过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其二,从本案发生时的特定情形来看,这的确是一个不应当发生的案件。案发时,被告人与受害人均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产生冲动,一念之差失去理智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而受害人在饮酒后意识处于不清醒状态,没有能够实施足够的反抗行为,才导致这个不该发生的案件的发生。假设被告人当时没有醉酒就不会失去理智作出害人害己的行为。假如受害人当时没有醉酒,有足够的反抗能力,相信其反抗可以会唤回被告人的理智,使被告人中止侵害行为,使受害人免受伤害。虽然法律不会因被告人醉酒就不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醉酒的状态的确是该案发生的诱因。
二、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好,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于2008年x月x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案发后清醒过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无比的悔恨,出于恐惧选择了逃跑,后来面对现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处罚,承担自己的责任,悔罪态度好。
根据我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同样体现出被告人良好的悔罪表现。民事部分积极赔偿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受害人及近亲属已在赔偿协议书中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理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辩护人:仲玉华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x 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