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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涉嫌强奸罪辩护词



曹某涉嫌强奸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仔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经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的了解。现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无罪,理由如下:

一、对被害人的精神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被害人没有精神病

不是“中度智能缺损”。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鉴定也没有说明被害人是否对自身所受的伤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不符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定意见“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告人无性行为能力,无法实施强奸

通过泰安友谊医院、山东东方男科医院的检查,被告人的血流量

已达不到勃起的可能,意见:性功能障碍,无勃起功能。莱芜弘正司法鉴定所曹某性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也得出“曹某不存有性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但是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把他的阴茎插进了我的阴道里……”(卷二第12页);“……然后他的阴茎就插进了我的阴道里……”(卷二第16页)。被害人为什么两次强调一个无性行为能力、无法实施强奸的80多岁高龄的老人对她实施强奸呢?这样的陈述、这样的强调我们能相信吗?当然不能相信!我们只能相信科学!也就是:被告人无性行为能力,无法实施强奸!

三、本案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也与证人

证言相矛盾,应依法不予认定。犯罪事实纯属子虚乌有。

1、被害人肖某陈述(卷二第12页):“昨天下午(2008

那么,“犯罪”时间究竟是4点来钟还是5点左右?既然是发现曹某站在门外又怎能是突然有一个人从后边抱住了呢?所以,既然是发现了就一定不是突然了!那么只能说明被害人在说谎!

2、被害人陈述(卷二第17页):“当时曹某用卫生纸擦完自己的阴部后把卫生纸仍在了东屋的地面上”证人张某证言(卷二第25页)“我冲进屋……把他拉起来……踢了一脚……又捅了他眼……拉出大门外……”

试想:张某这5个连续的动作进行时,被告人还有时间还有可能用卫生纸擦自己的阴部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这也足以证实了两个问题:第一:犯罪事实是虚假的,第二:两人都在说谎!

3、被害人陈述(卷二第12页):“我用卫生纸把曹某下

身流出来滴在地上的东西擦了擦,然后扫进我家猪圈里了”那么,流的什么?滴的什么?不言而喻,是人体内的精子。但是,泰安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的卫生纸团上未见人精斑”再一次说明被害人在说谎!本案所谓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

4、证人张某某证言(卷二第19-20)“她(肖某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