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功认罪态度较好量刑判决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功认罪态度较好量刑判决书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金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69年1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2008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本案于2009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蔡某带朱某、叶某某两人(另案处理)至其租借在本区石化九村922号504室的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当日20时左右,经电话联系后,邬某某、雷某某、历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亦至该房间内,以同样方式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叶某某、邬某某、雷某某、厉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出具的急诊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蔡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延伸阅读

上一篇:盗窃罪数额较大共同犯罪量刑判决书

下一篇: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自愿认罪量刑判决书

为你辩护网由成安博士发起创办,本网汇聚中国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全力打造中国律师界第一刑事品牌,本网强调团队协作和案件精细化管理,只做刑事案件,找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律师、律师合作……就上为你辩护网 专注刑事案件,案例证明实力

你应该关注

图文推荐

查看为你辩护网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