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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付世勋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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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付世勋亲属的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付世勋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案件处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及其亲属愿意赔偿原告人盛吉霜遭受的损失。主观意愿非常明确,就是要赔偿、也愿意赔偿!但是,他的赔偿能力确实非常有限,自己不挣钱,父母离婚,连生活都成问题,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有这种态度,借钱先赔偿一部分,难能可贵!辩护人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在惩罚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在于教育犯罪人如何不犯罪,所以本案的目的已经达到。

  二、从被告人本身来看,他祸不单行。他首先承受了丧失父亲的巨大悲痛,还没等料理完后事,就接连被公检法机关传唤,又被盛吉霜起诉到法庭。大家想一想,一个刚刚成年的年轻人,一个还没有走上社会的年轻人,身心遭受了多么大的打击。这种打击在他的一生都会留下阴影和无法弥合的创伤,但其态度始终是好的。

  三、从受害人盛吉霜来看,他原来与被告人的关系和感情都非常好,盛吉霜的表姐与被告人的父亲又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尽管现在盛吉霜受到了人身伤害,但决不是被告人故意所为。现在,被告人已经是家破人亡(父母离婚、生父惨死)、一贫如洗。所以盛吉霜无论从情理上、从道义上,还是从通常的习惯上,在得到别人同情、得到别人赔偿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理解一下被告人的艰难处境,理解以下被告人的走投无路,自己也适当的承担一些损失!

  四、从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来看,他具有悔罪、认罪的良好表现。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深切地表达了对被害人盛吉霜的同情和歉意。辩护人认为,悔罪表现也是衡量被告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被告人的过失犯罪,得到了死者付维波父母的极大谅解和求情。

  六、从犯罪人的表现来看,被告人系初犯。他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的前科劣迹。这一点已经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明确记录在案。

  七、从其犯罪的性质来看,被告人系偶然性犯罪。被告人年纪小,刚刚19岁,刚从大连轻工学院毕业。他的这次交通肇事,完全属于一个青年人的偶然行为,请法庭考虑。

  综上,交通肇事毕竟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完全不具备主观上的恶意。按照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请合议庭高度重视个案量刑的合理性,做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同时,诚恳的建议法庭对本案的全部过程、情节、性质予以综合考量,给予被告人缓刑处理,给这个19岁的年轻人一个改过的机会。最后,辩护人相信充满同情和智慧的法官,在严格司法的同时,一定会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对本案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张荣君律师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