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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文章标题: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使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九七年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里面,可以这样说,与我们的勤务工作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因此,作为一名高速巡警,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怎样区分罪与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