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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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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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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作者: 时间:2013-05-06 浏览量 0 评论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孙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本案的被告,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我就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及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但就起诉书中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对此,辩护人针对事实部分及被告人孙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如下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 被告人孙某系从犯,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1、2010年底齐某至成都市向李某购买100克冰毒,孙某至始至终不知情,没有参与其中,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也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2010年底齐某及孙*以旅游为名至成都市探望孙某,孙某为二人联系了宾馆并请二人赴宴,席间孙某介绍了男友李某与二人认识,李某还给二人一人一张名片。几日后二人即离开成都市,对孙某并未提及购买毒品一事,孙某也未发现任何买卖毒品的迹象。
提及购买毒品一事,孙某告诉其现在没货,再三推辞不让其到成都来,孙某主观上并不想帮助其贩毒,而齐某、孙*、张某却在没有征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径直到达成都市机场,然后才联系的孙某,孙某非常生气,这在齐某及孙*的讯问笔录中都有记载。齐某、孙*、孙某进入孙某让其回来,李某回来后带来了1克左右的冰毒,在场四人一起吸食,孙某吸食一口后就进到卧室玩电脑,接下来发生了什么孙某并不知晓,后来孙某听见门响了一声,才知道李某走了。
在辩护人阅卷后再次会见孙某时,也告知她李某、齐某及孙*的讯问笔录中关于毒品交易过程都供诉其参与其中的记录,但孙某一再强调三人的供诉并不是事实,孙某在李某收取28万元毒资,李某交付1000克冰毒给齐某,齐某用称称量毒品时并不在现场,当时并不知情,是之后才知道此事的。
1000克冰毒少了10克孙某也是在齐某要回牡丹江市的前一天才听孙*说起,并且严某交给孙某一个烟盒,孙某回家打开后才知道是补齐的那10克冰毒。
3、孙某共贩卖给齐某辅料只有一次,是重量为300克的环己胺,买卖价格为每克96元,齐某给孙某汇款3万元。孙某没有向齐某贩卖辅料100克巴比妥,因此,请法庭针对此案情予以调查核实。
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既不是真正的卖主也不是真正的买家,也不是孙某联系的毒品货源,是李某向“二老板”购买1000克冰毒然后再卖给齐某,买卖双方只是通过孙某相互认识,虽然孙某知道双方是要买卖毒品,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但是没有具体参与其中,买卖毒品的整个具体操作过程并不是由孙某来完成的,贩卖1000克毒品的行为是在齐某、孙*及李某之间直接进行,孙某没有直接买卖毒品的行为。
孙某没有获取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贩卖毒品获取的7万元利润是由李某收取。
由此可见,孙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是从犯。
根据《会议纪要》第九项关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