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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终审宣判维持周喜军死刑判决

人民网长春7月24日电 (记者祝大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对长春“3.04”盗车杀婴案进行终审宣判,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盗走某超市主人的银灰色丰田越野轿车。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行驶途中,周喜军停车用手掐、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3月5日,周喜军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周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喜军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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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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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青报:“长春杀婴案”受害人为何得不到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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