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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

对“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 情节定性辨析

作者: 吉首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张瀚冰  发布时间:2013-05-16 16:18:35

  

笔者认为,以“多人多次”作为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不妥。该标准现已脱离社会现实,有损立法精神,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符合社会正义与公平。“情节严重”意味着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加重,而“多人多次”只是量的改变,并不必然引发性质的变化。因此,机械地规定“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为“情节严重”,既不能得到法理的支持,也难以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件不断增长,几乎大多数该类案件都要面临“多人多次”定性标准的拷问。由于按照《解答》,司法实践既无法实现量刑规范化,也无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此,人民法院内部经常针对个案进行争论。我所在的吉首市法院2012年审理龙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也经历了一场对“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激烈争论。其具体案情如下:

2012年8月13日,吉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商业城“东方餐馆”旁美容厅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公安干警于是将美容厅老板娘龙某某及卖淫女黄某某带到治安大队进行问话。龙某某如实供述:2005年至2008年、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其在“东方餐馆”旁开美容厅,容留、介绍瞿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龙某某抽取台费,获利十多万元。并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将卖淫女瞿某某、陈某某和嫖娼人员田某某、石某某叫到治安大队协助调查。作案手段为卖淫女事前找其帮忙并留有联系电话,嫖客进店洗头要求特殊服务时,龙某帮其联系并收取好处费。

由于该案被告龙某某涉及“多人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司法解释拟制的“情节严重”,合议庭意见不统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审判委员会在研究讨论中也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某多次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容留、介绍卖淫多人多次,但是不应仅仅以多人多次认定“情节严重”。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多次容留并向多人介绍卖淫,根据《解答》,属于“情节严重”。审判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最终采用第一种意见,作出了判决。

笔者是第一种意见的支持者,认为该判决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达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目的和“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社会效果。

以“多人多次”作为“情节严重”来对待,其不合理性在与同类的“性”犯罪比较中也可以反映出来。例如,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通常只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大。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没有明显的直接受害者,危害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基于此,笔者根据法学原理并结合办案的实际经验,对“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定性,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情节严重,应该从多方面考虑

1、分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无黑恶势力背景。一般情况下,黑恶势力以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为产业、上街拉客、以及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社会危害性大,“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可定为“情节严重”,而普通民众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则不能以人数和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

2、查清“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无造成造成严重后果。“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在当地形成一定规模,老百姓反应很大,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龙某某一案中没有造成重大舆论影响及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因此不能认定“情节严重”。认定“情节严重”,还应当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等。龙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一案中,龙某某以开美发店为业,卖淫女主动上门留电话拉生意,个别客人要求特殊服务时,龙某某提供电话或者提供场地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虽然“多人多次”,也不能认定情节严重。

    二、“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认定,要与罪行相适应原则一致

      三、“多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认定,要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