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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港下血案的死刑辩护
这是发生在无锡港下的血案,被告人刘治印涉嫌故意杀人并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在当地所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受害人家属不要被告人一分钱补偿坚决要求无锡中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做到了秉公判决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在受害人社会救济上做了大量安抚工作,本案最终被告人没有上诉,控方没有抗诉,以下是我在该案当中的精彩辩护。
刘治印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受犯罪嫌疑人刘治印家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根据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指派,经过会见、阅卷,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受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同时也向受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这种灾难的发生是我们在场的每个人,包括本案被告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无论被告人如何辩解,以及本辩护人如何为被告人辩护,受害人死、伤于被告人的手下是事实,毕竟有二个鲜活的生命停止了。同时,我们也相信,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能够给死者一个公平的交待;能够给生者一个公开的答复;能够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下面从本案的定性及量刑进行分述如下:
一、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定性
这一案件发生以后,被告人的家属对此感到十分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会犯故意杀人罪,同时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定性问题从公安到检察,已经产生了多次分歧。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对刘治印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留;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捕;随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又审查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另外,辩护人在本案公诉人的《起诉书》上也注意到:公诉机关也尚无法明确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而仅仅以“被告人事先准备水果刀”证明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因此,我们在《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是这样的:“当晚8时许,王标纠集梁宝亮、周家盛等人在无锡市时娇制衣厂员工宿舍找到被告人刘治印,并将其带至宿舍楼梯处殴打,被告人刘治印即取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王标、梁宝亮、周家盛胸腹部捅刺….”。辩护人认为,认定罪名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进行客观归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治印在犯罪主观方面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剥夺三位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定性,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在案发前不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被告人买刀行为并不能等同于预谋杀人。
1、从侦查机关多次讯问笔录及被告人自己写的犯罪陈述中和多个证人证言均可以看出被告人买刀动机非为杀人而是防身或是假想防卫而准备的。
被告人刘治印讯问笔录:
案发前4月7日下午刘治印回厂,没去上班,毕竟昨晚打了王威,心里上后怕的,想到以前听说王威的哥哥是在港下派出所上班,打架很厉害,就越想越害怕,怕他哥哥来找自己,也是在这种心里的促使下被告前去买了一把水果刀(P\9\10\16\25\34\37)。至于买刀的动机也即如后来被告陈述:“他们来打我,拿了刀也可以吓吓对方的” (p37)。
裴苗苗询问笔录:裴玉娇就让刘治印把刀给她,刘治印不肯把刀给裴玉娇并说“我拿刀是防身用的。”(p9)。
裴玉娇询问笔录:我就问他:“你拿刀干什么?他说:”防身用的”(p15)。
案发前4月7日被告人和王威没讲话,相安无事;4月8日在厂里上班,晚上,同宿舍的4人还一起外出,后四人分手后,被告回到宿舍。因此被告买刀是为杀人,那么杀谁呢?杀王威?显然不是,杀王标,被告从不认识王标,即时有杀王标的动机,按常理被告也应做好认人的准备,而被告根本就没有任何行动,据事发前被告跟裴玉娇、裴苗苗所说:如果王威哥哥来找我,我就用刀捅他们,他们不来,我就不理他们了,显然并不能得出被告买刀就是想预谋杀人的结论。因此,被告买刀的动机存在其因惧怕王标来打架报复的心理因素的前提下的假想防卫,亦即如同被告所说的:买刀是用以防备王标真的找上门打架,以作防身之用,防止自己人少势单力薄吃亏。可见,被告人买刀的意图绝不是事先准备杀人的犯罪工具,否则他也不会告诉别人他买刀,如果是为杀人做准备何必告诉别人呢?也说明被告买刀更多是在心理上的一种防卫。
2、案发前被告的极端处境决定了其老乡义气及逞强好胜的心理,而不存在其有故意预谋杀人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