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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影响力人物》)
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影响力人物》)
北京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来源:转自《影响力人物》
本所讯:2007年第12月,著名人物杂志:《影响力人物》,著名文化传媒机构:中国影响力传媒网同时以《孙中伟: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在《时代娇子》栏目首篇对本所主任孙中伟进行报道。
他被多家媒体称之为“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经常出入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到30岁就在京城合伙创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并任执行合伙人,他创办了中国律师超市(集团)网,现共有1000多名加盟律师及100多家加盟律师事务所,这位年轻人就是孙中伟,在业内被视为富有传奇色彩及神秘感的年轻优秀律师。
一个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
虽然我们没有权利决定在中国立即废除死刑,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的死刑辩护,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在个案中的适用,防止死刑被滥用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协助法院将每一个死刑案都办成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这是在孙中伟创办的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上看到的一段文字,从这些文字可以看出孙中伟及其带领的团队对国家法律的忠诚与执着。
2007年11月7日,孙中伟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的通知,他所承办的一起死刑复核案件获得成功,最高法院法官基本采纳了他的全部辩护意见,将此案的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撤销原一、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立即执刑的判决,将此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对孙中伟律师的优秀的辩护技能给予了表扬,并对他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那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孙中伟律师又是怎样让当事人“起死回生”的呢?
被告人吉火木子扎因运输毒品1002克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吉火木子扎的一、二审辩护律师及其家人认为量刑过重,虽然被告人家属想请这位律师继续为吉火木子扎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进行辩护,但这位律师并无多大把握,于是他建议当事人家属从北京聘请最好的死刑辩护律师来代理此案。经过多方面探寻和比较,他们最后决定选择孙中伟律师。
当事人风尘仆仆从四川慕名而来,孙中伟律师甚为感动,他初步看了一下此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和一、二审律师的辩护词及相关主要卷宗,并认真听取了这位一、二审辩护律师对案情的介绍。这位一、二审辩护律师总觉得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死刑,但又觉得自己在辩护时没有把理由说清,辩护的深度不够。
了解基本案情之后,直觉告诉孙中伟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是不恰当的。一种神圣的责任感,让孙中伟觉得有责任去为挽救这位被告人的生命而作出努力,他当即表示这起案件由自己亲自承办。办完委托代理的手续的当晚,孙中伟便开始开始加班加点研究案宗。
考虑到马上来临的十一长假,第二天一大早,孙中伟律师马不停蹄地来到了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向最高法院递正式递交了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并查阅、复印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正式开始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接下来,孙中伟利用这个难得的十一长假的机会,在家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后写成了长达十页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被告人是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其从中只能获取少量的利益,即使运输毒品成功后也只能够从毒贩手中得到仅1500元的报酬,相对于背后真正的毒犯,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要小得多。第二,本案中由于真正的毒贩主犯尚未归案,一、二审法院就将本应是从犯的当事人作为主犯不当,不能因为案件中的主犯未归案就不认定案件中的从犯、甚至将本应是案件中的从犯视为主犯是不恰当的。
孙中伟律师从理论上提出运输毒品应分为自己为了牟取暴利而自己运输毒品及为了获取少量运费而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二种情况,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应一样,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我国刑法立法上、在法律条文上对此二种情况却未加以区分,孙中伟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及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对此问题予以了突破。